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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日望、刘家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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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恢51号
  • 案件名称

    邱日望、刘家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邱日望;刘家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邱日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家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申请执行人邱日望(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926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家成(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扣划。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注销。2021年9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400元,目前已执行15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量力审 判 员 赖 震审 判 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曙光书 记 员 苏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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