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胜兵、张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6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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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963号案件名称
邹胜兵、张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邹胜兵;张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6民初3963号原告:邹胜兵,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张传,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倚农,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胜兵与被告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胜兵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行使诉讼权利范畴,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胜兵撤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邹胜兵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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