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斌发、郭姣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51号案件名称
康斌发、郭姣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斌发;郭姣;宋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康斌发,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柴关山村民委员会村民,住甘泉县下寺湾村。被执行人郭姣,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宋洋,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和子平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康斌发与郭姣、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姣、宋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姣、宋洋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斌发蔬菜款684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双方约定从2021年9月份开始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元,直到案件款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某1与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622号 下一篇 鼎辰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3299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