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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辰金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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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3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辰金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辰金;李端珍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97095676R。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定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界雄,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符辰金,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端珍,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辰金、李端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符辰金、李端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符辰金、李端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3月1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符辰金、李端珍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端珍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扣划。于2021年3月24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于2021年7月12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两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21年9月18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牧笛村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符辰金、李端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符辰金拘留的决定。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121353.62元,已执行到位8001.01元。尚未执行标的113352.61元,执行费1720.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吴新林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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