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莉、戴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恢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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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恢1173号案件名称
姜莉、戴国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姜莉;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恢1173号申请执行人:姜莉,女,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戴国庆,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曹夕莲,女,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姜莉与被执行人戴国庆、李艳丽、曹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161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不少于4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结清。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被执行人需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偿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涉抵押物南通市隆兴家园13幢603室、9幢509室及9幢车库32室不动产腾空交给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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