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薛海瑞、王双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921号
  • 案件名称

    薛海瑞、王双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薛海瑞;王双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瑞,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被执行人:王双成,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定边县。申请执行人薛海瑞与被执行人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5952号民事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双成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海瑞借款80000元及利息36800元,共计116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8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确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双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证券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3.本院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双成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双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王双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6.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双成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双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