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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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某、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某;郎某;李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原告:孙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岩,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郎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孙某诉被告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担负。审 判 员 常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韩炜炜书 记 员 庞 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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