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铁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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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658号案件名称
龚铁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铁陶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658号被执行人:龚铁陶,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龚铁陶贩卖毒品罪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龚铁陶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罚金部分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1321执658号。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铁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5月10日、9月15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龚铁陶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2021年5月10日,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函请湖南湘南监狱督促其自觉缴纳罚金,并建议将其是否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作为其认罪、悔罪情节,在对其减刑或假释时予以考量。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龚铁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额1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玲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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