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业国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9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981号
  • 案件名称

    张业国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业国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981号被执行人:张业国,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人民法院与张业国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业国所有的牌号为苏E×××××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继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春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