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业国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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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981号案件名称
张业国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业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981号被执行人:张业国,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人民法院与张业国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业国所有的牌号为苏E×××××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继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春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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