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顺明、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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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300号案件名称
代顺明、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代顺明;肖吉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300号原告:代顺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肖吉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代顺明与被告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代顺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代顺明负担。审判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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