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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顺明、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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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300号
  • 案件名称

    代顺明、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代顺明;肖吉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300号原告:代顺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肖吉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代顺明与被告肖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代顺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代顺明负担。审判员  李亚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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