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山、宋世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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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60号案件名称
王雪山、宋世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雪山;宋世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山,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王坪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清泉名苑小区。被执行人宋世斌,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王坪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太皇山。本院在执行王雪山与宋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世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世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雪山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16150元案件款,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暂时申请撤回执行,如发现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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