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伏英、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3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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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895号案件名称
杨伏英、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伏英;吴某;吴清;吴欣彤;孙寿军;淮安市淮阴区环卫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3895号原告:杨伏英,女,192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吴某,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吴清,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吴欣彤,女,200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欣彤父亲),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勤、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寿军,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环卫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27号。法定代表人:胡先梅,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立,淮安市淮阴区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宋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太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29号蓝天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平,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伏英、吴某、吴清、吴欣彤与被告孙寿军、淮安市淮阴区环卫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现原告杨伏英、吴某、吴清、吴欣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伏英、吴某、吴清、吴欣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英、吴某、吴清、吴欣彤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天凤书 记 员 杨 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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