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与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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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04号案件名称
刘超与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超;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04号申请人:刘超,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陈月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超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04号申请人:刘超,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陈月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超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吴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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