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海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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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933号案件名称
顾海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顾海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933号被执行人顾海玲,女,1990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顾海玲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刑初28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顾海玲应缴纳罚金10万元及退缴违法所得2025926.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缴纳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海玲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被执行人顾海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顾海玲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及车辆信息,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3、委托滨海县人民法院对顾海玲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顾海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丹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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