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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超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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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497号
  • 案件名称

    拜超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拜超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497号被执行人拜超龙,男,1997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拜超龙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拜超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拜超龙交纳案件款3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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