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超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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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497号案件名称
拜超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拜超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497号被执行人拜超龙,男,1997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拜超龙盗窃罪并判处罚金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拜超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拜超龙交纳案件款3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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