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航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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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7426号案件名称
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航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程航;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74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纪春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程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航,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办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78837号上海晔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2021年8月10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询;在本案办理期间,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财产调查,并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上述内容,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现场调查照片、笔录等材料为证。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香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航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等制裁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措施也继续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78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张 博书 记 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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