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又发、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5民初2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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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01号案件名称
许又发、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又发;卿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5民初2801号原告:许又发,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又宗,男,1966年10月29日,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小平,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许又发与被告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又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又宗、王博、被告卿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又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0525元(54750元+5775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违约金直至本金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6日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借期1天。2017年7月14日又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借期60天。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主动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具状诉讼,望判准原告之诉请。被告卿小平辩称:原告许又发陆续从其手中拿走了6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均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属书证,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借期1天,未约定利息。被告又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借期60天,未约定利息。两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鑫福奇卖行公章,而被告卿小平系鑫福奇卖行老板,现鑫福奇卖行已倒闭。被告陆续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2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收到还款后,向被告出具了三张收条。尔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卿小平向原告许又发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原告的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被告当庭提交了6万元的收据,辩称其已经偿还了借款6万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应予核减本金,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卿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又发借款本金90000元及从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及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开始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许又发负担892元,由被告卿小平负担13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中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肖龙飞书 记 员 曾洁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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