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群、杨光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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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061号案件名称
李龙群、杨光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龙群;杨光财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061号原告:李龙群,女,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和平路127号。被告:杨光财,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和平路127号附1号。原告李龙群与被告杨光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群以已无起诉必要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龙群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向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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