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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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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797号
  • 案件名称

    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797号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住所地都匀羊昌路(剑江水泥原北门旁边河西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H6HOXC。经营者:吴万林,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卢益锋,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5245056W。法定代表人:张冬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柏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诉被告卢益锋、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负担。审 判 员 文  建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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