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7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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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7797号案件名称
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都匀市万黔砖厂;卢益锋;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7797号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住所地都匀羊昌路(剑江水泥原北门旁边河西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GH6HOXC。经营者:吴万林,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卢益锋,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5245056W。法定代表人:张冬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柏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诉被告卢益锋、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都匀市万黔砖厂负担。审 判 员 文 建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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