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江、马九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7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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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37号案件名称
徐俊江、马九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俊江;马九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7637号原告:徐俊江,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九龙,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徐俊江与被告马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俊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俊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周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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