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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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946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46号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60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李飞,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要适用多元化解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武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子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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