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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登艮、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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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
  • 案件名称

    高登艮、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登艮;王海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原告:高登艮,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海龙,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X。原告高登艮与被告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登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登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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