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艮、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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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案件名称
高登艮、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登艮;王海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113-1号原告:高登艮,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王海龙,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X。原告高登艮与被告王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登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登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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