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达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字第10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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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字第10818-1号案件名称
郡达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郡达房地产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字第10818-1号解除申请人:辽宁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周玉平,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宁、杨品超,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被申请人:顾中全,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解除被申请人:宋亚玲,女,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辽宁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中全、被告宋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中全、被申请人宋亚玲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辽0114民初字第108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顾中全、被申请人宋亚玲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二年,查封房产三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辽宁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顾中全、被申请人宋亚玲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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