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尧、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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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521号案件名称
张丙尧、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丙尧;王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521号原告:张丙尧,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建华,男,约50多岁,住舞阳县。原告张丙尧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诺有钱就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建华的电话信息、住址信息,本院予以邮寄送达应诉文书,由于原告提供的电话信息、住址信息有误,无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又不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建华的电话信息、准确住址,故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具体身份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丙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小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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