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强、何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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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622号案件名称
朱宝强、何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宝强;何群;郁亚洲;袁媛;王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2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群,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亚洲,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芳,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袁媛,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审第三人:王桥,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朱宝强、何群因与被上诉人郁亚洲、原审第三人袁媛、王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宝强、何群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宝强、何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宝强、何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620.5元,由上诉人朱宝强、何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俊审判员 刘玉娟审判员 梁新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左嫣茹书记员李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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