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抖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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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3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抖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抖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9号原告: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与四通路交汇5688号长春正茂生产资料市场25栋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丁,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抖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蔚蓝商务港E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健。 原告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抖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吉林省鑫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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