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琳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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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358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琳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琳珊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北北仓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琳珊,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琳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张 月审判员 刘建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辛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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