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勃、李朋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51号
  • 案件名称

    王勃、李朋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勃;李朋儒;李成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82民初2651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    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崔 晓 娟书   记  员    李    剑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