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康和、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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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康和、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康和;何云兵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康和,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云兵,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康和与被执行人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康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21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何云兵向申请执行人徐康和支付执行款1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云兵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罚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162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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