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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康和、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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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康和、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康和;何云兵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康和,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云兵,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康和与被执行人何云兵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康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21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何云兵向申请执行人徐康和支付执行款1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云兵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对其罚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1625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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