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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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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44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449号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敬业路交叉口东润城1号楼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HCRH75。法定代表人:刘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生,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生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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