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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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449号案件名称
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449号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商都路敬业路交叉口东润城1号楼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HCRH75。法定代表人:刘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生,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生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河南盈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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