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燕、林甬与王万先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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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93号案件名称
薛燕、林甬与王万先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燕;林甬;王万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薛燕,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林甬,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王万先,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薛燕、林甬与被执行人王万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弼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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