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静、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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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736号案件名称
白静、李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静;李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736号原告:白静,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被告:李杰,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生,住址四川省汉源县。原告白静与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白静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其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现已逾缴款期限,原告白静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通知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故本案应当裁定按照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廷山人民陪审员 吕秀梅人民陪审员 刘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安琪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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