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学勤,李纯杰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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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50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学勤,李纯杰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学勤;李纯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508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纯杰,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学勤,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小沔镇下码头9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09013821。关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执行张学勤、李纯杰罚金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学勤、李纯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5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纯杰已向本院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张学勤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勤的银行账户,实际冻得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学勤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的罚金为4000元。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学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张学勤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学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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