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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刘燕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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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刘燕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刘燕兵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一组。经营者:于海荣,男,汉族,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刘燕兵,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与刘燕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刘燕兵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5000元;若逾期,则刘燕兵支付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165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06元,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燕兵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申请强制执行修理费16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燕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燕兵支付申请人修理费16500元,缴纳执行费148元。执行中,对刘燕兵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刘燕兵无商品房、股票、车辆、银行存款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等财产信息,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燕兵常年在外,长期不回家,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刘燕兵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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