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俊、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76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7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国俊、李仕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丁国俊;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761号之一原告:丁国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敦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大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MB2MXL。法定代表人:蒋航海,(职务不详)。原告丁国俊诉被告李仕军、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唐 超审判员 孙春孺审判员 毛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茂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桂菊、李晓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095号 下一篇 千阳县海荣汽车修理厂、刘燕兵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5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