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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珍、齐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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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爱珍、齐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爱珍;齐迷涛;李宁;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爱珍,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齐迷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李宁,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系齐迷涛之妻。被执行人: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安置区B2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被执行人: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安置区B2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宁。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珍与被执行人齐迷涛、李宁、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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