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珍、齐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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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爱珍、齐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爱珍;齐迷涛;李宁;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爱珍,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齐迷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李宁,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系齐迷涛之妻。被执行人: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安置区B2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被执行人: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林安置区B2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宁。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珍与被执行人齐迷涛、李宁、湖南省威尔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康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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