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富东、王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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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78号案件名称
师富东、王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师富东;王小利;王国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78号申请人师富东,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小利,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被执行人王国利,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师富东与王小利、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利名下有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小利名下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上述财产办理相关权证转移、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扬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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