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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丽、许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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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邹丽丽、许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邹丽丽;许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丽丽,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许涛,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丽丽与被执行人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涛应向申请人邹丽丽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1元,但被执行人许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4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长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3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福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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