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丽、许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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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邹丽丽、许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丽丽;许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丽丽,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许涛,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丽丽与被执行人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涛应向申请人邹丽丽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1元,但被执行人许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4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长沙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3元,划拨被执行人许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福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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