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英、程秀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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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34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洪英、程秀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洪英;程秀慧;王岐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洪英,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程秀慧,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王岐波,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与被执行人程秀慧、王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与被执行人程秀慧、王岐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肖京 二О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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