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周彩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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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50号案件名称
刘伟、周彩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伟;周彩琴;肖大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周彩琴,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肖大志,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刘伟、周彩琴与被执行人肖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0822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大志应向申请执行人刘伟、周彩琴给付执行款16037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306元。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肖大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肖大志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2日、8月24日、9月15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肖大志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大志名下有不动产登记。3、2021年7月9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肖大志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4、本院在被执行人肖大志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走访,对财产情况不清楚。5、2021年9月1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肖大志自愿于2021年10月、11月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伟、周彩琴执行款5000元;2、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伟、周彩琴执行款9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3、本案执行费2306元被执行人肖大志自愿负担;4、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大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14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大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肖大志的财产线索提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款执行款160375元,本案执行费230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蒋模进审 判 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四峰书 记 员 周丰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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