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世鹏、高文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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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32号案件名称
姬世鹏、高文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姬世鹏;高文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斌,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现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姬世鹏,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408121416,汉族,现住黄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斌与被执行人姬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及利息10800元、诉讼费160元、执行费62元的义务。2021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姬世鹏于2021年8月3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高文斌3131.67元;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文斌3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文斌4668.33元;二、申请执行人高文斌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姬世鹏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由被执行人姬世鹏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1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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