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毅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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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867号案件名称
龚毅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龚毅;加拿大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867号原告:龚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江浩。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被告:加拿大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注册地址上海市。负责人:CATHYZHU。原告龚毅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加拿大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龚毅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毅负担。审 判 员 周泉泉法官助理 洪巧缘书 记 员 洪巧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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