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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0331民初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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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929号
  •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荔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陈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0331民初2929号原告:李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女,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2020年10月份认识时原告经介绍人手给予被告彩礼款128000元,双方于××××年××月××日在凤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无婚姻基础,加之婚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陈述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二、被告陈某同意在2022年7月30日前退还结婚彩礼金106000元给原告李某;三、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50元,被告陈某同意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恩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云飞书 记 员 周 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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