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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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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杨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郭某、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某、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7564元、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6596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郭某、杨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某、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7564元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659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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