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某;杨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郭某、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某、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7564元、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6596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郭某、杨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某、郭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7564元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8659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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