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6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634号案件名称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634号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振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邹桂芹。被告:孙某。住所地: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巴星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5995号 下一篇 郭某、杨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8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