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利民、周口市秋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19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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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19595号案件名称
钟利民、周口市秋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利民;周口市秋悦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595号原告:钟利民,男,畲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秋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法定代表人:杨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利民诉被告周口市秋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利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钟利民负担。审 判 员 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吕明洲书 记 员 谭丽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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