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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贺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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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丽、贺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丽;贺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贺涛,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涛向申请执行人张丽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从2016年2月2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贺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078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涛的工资账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自愿等待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来偿还案款,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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