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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与姚建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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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特76号
  • 案件名称

    王艳与姚建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姚建华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76号申请人:王艳,女,1953年7月2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姚建华,男,1952年2月1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姚贺天(系姚建华之子),男,1979年2月13日生,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汪艳秋,系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姚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艳诉称,与被申请人姚建华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姚贺天。姚建华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艳为姚建华的监护人。        姚贺天述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王艳与被申请人姚建华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姚贺天。2021年9月13日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作出情况说明,“姚建华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姚贺天,因工作性质常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无法全心全意对父亲履行监护人职责,希望在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母亲王艳来行使监护人职责……认为王艳和姚贺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7月2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姚建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姚建华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王艳申请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王艳担任姚建华的监护人的申请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艳为姚建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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