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姚建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特76号案件名称
王艳与姚建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艳;姚建华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4民特76号申请人:王艳,女,1953年7月2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姚建华,男,1952年2月14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姚贺天(系姚建华之子),男,1979年2月13日生,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汪艳秋,系吉林弘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艳申请宣告姚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艳诉称,与被申请人姚建华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姚贺天。姚建华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艳为姚建华的监护人。 姚贺天述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王艳与被申请人姚建华曾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姚贺天。2021年9月13日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作出情况说明,“姚建华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姚贺天,因工作性质常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无法全心全意对父亲履行监护人职责,希望在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母亲王艳来行使监护人职责……认为王艳和姚贺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7月2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姚建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姚建华已经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王艳申请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王艳担任姚建华的监护人的申请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姚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艳为姚建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5071号 下一篇 于银三、秦桂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