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伯发与邓志彪、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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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31号案件名称
谢伯发与邓志彪、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伯发;邓志彪;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31号原告:谢伯发,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邓志彪,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鹏,中方县明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香洲路牡丹富贵花园8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761554。法定代表人:苏本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春景,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昭健,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伯发与被告邓志彪、怀化市华团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谢伯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伯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伯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45.37元,减半收取322.68元,由原告谢伯发负担。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雨书 记 员 唐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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