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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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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波,男,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2020)株仲裁字第4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收益性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波名下无房产、公积金和收益性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230元,均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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